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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燃气热力学校国家助学金暂行办法
发布时间:2017-03-23 13:46:25 浏览次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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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类参考以下条件

 

根据《湖北省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物价局关于落实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鄂财教发[2012]225号)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暂行办法:

 

申请国家免学费范围、对象及条件:

一、免学费范围及对象:

(一)全日制正式学籍一、二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(含县镇)学生、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

(二)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免学费比例,全省统一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%确定。

 

二、免学费资助对象的认定条件:

(一)、所有农村(含县镇)学生,包括地级以上城市新远城区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免学费对象。

(二)、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资助,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
    1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;

    2、孤儿;

3、烈士子女;

4、残疾家庭学生;

5、残疾学生;

6、家庭或学生遭受天灾人祸,造成重大损失,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;

7、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;

8、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;

9、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。

符合以上第1、2、3、4、5条的学生,需提供低保证(包括年审盖章及近期内低保打款详情)、民政部门出具的孤残证件及烈士证件;符合以上6、7、8、9条的学生,需提供村级(社区)、乡镇(街道)和县(区)级三级民政部门盖章的特困证明;符合第7条的学生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(诊断书)。

国家免学费按学年申请和评定,按月发放,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

 

申请国家助学金范围、对象及条件:

一、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

(一)全日制正式学籍一、二年级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。

(二)一、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对应年级在校学生数的15%确定。

 

二、国家助学金标准及资助对象的认定

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须符合下述条件之一:

1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;

    2、孤儿;

3、烈士子女;

4、残疾家庭学生;

5、残疾学生;

6、家庭或学生遭受天灾人祸,造成重大损失,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;

7、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;

8、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;

9、三峡工程、南水北调工程等库区贫困移民子女;

10、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。

符合以上第1、2、3、4、5条的学生,需提供低保证(包括年审盖章及近期内低保打款详情)、民政部门出具的孤残证件及烈士证件;符合以上6、7、8、9条的学生,需提供村级(社区)、乡镇(街道)和县(区)级三级民政部门盖章的特困证明;符合第7、9条的学生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(诊断书)和库区移民证明。

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,按月发放,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。

 

享受国家免学费、助学金时限规定

一年制中职学生享受第一学期中职国家助学金;两年制中职学生享受第一学年中职

国家助学金;三年制中职学生,享受第一、二学年中职国家助学金。

 

注:

1、享受资助学生一年级不超过19周岁(以每年9月1日为准);二年级不超过20岁(以每年9月1日为准)

2、学生应在入学前办理好身份证

    

附: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咨询及投诉电话:86829217-826

    武昌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及投诉电话:87131639

 

 

 

武汉燃气热力学校

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

2016年6月15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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